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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案例】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法律顾问再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性质
2023-09-05 0 返回列表

从法律性质上讲,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,只不过因为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工程建设领域的混乱状况,《民法典》才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加以规定。

建设工程合同在许多国家均包含在其他合同类型项下,不作为单独的合同类型,不少国家的立法者认为它是一种工作难度较大的加工承揽合同,而其被划分为独立的合同形式则需要艰难的探索思辨过程。罗马法中,加工承揽合同并不是一种典型化的合同,被归入租赁合同内。18世纪的《法国民法典》并未改变其立法定位,仍认为它就是一种劳动力租赁。直到《德国民法典》实施后,承揽合同才成为一种单独合同,当时的立法者虽然认识到不动产承揽有别于一般承揽,但并未将该类合同专门分离出来单独予以规定。

《苏俄民法典》首次将建设工程合同界定为新的有名合同,称其为"基本建设包工合同",不再划分在其他合同项下。立法者之所以这样划分,是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,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落实国家计划,而工程建设是国家计划的重点内容之一,具有非常突出的作用,所以应当将其独立出来。20世纪80年代初,我国的建筑市场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较大,因此参照苏联的立法,将"建设工程承包合同"划分出来,单独规定在《经济合同法》里。1999年出台的《合同法》(已废止)对此进行了承继,仍将该类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类型,专门设置成一个章节予规范,但同时规定对章节里没有作出规定的,仍参照承揽合同的规定做补充。2020年公布的《民法典》继续延续了这一思路,在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部分专门设置了独立章节,并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予以完善,对于该章节没有作出规定的,仍明确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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